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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杭州市拱墅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拱墅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拱墅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拱墅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杭州市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及我区物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业管理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会员单位在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拱墅区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在入会时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 拱墅区物业管理协会倡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区物业企业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发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行业良好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行业竞争行为,依法依规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项目承接查验和物业交接工作。
  第五条 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和法定义务,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不利用工作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财产。
  第七条 积极参与物业行业内外的合作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声誉。
  第八条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主管及物业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数据采集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活动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改进服务化解矛盾,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自觉接受行业的自律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在行业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条款的行为,其它会员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协会投诉和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查证属实,协会将根据《拱墅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批评、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取消行业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议审议,经协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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